1. 本院办理新生儿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于每周一到五8:30—11:30在一楼窗口办理。
2. 请事先确认新生儿姓名,如是单亲、未婚、父亲死亡或离婚等情况,新生儿需随母亲姓。
3. 如果父母双方中使用临时身份证的情况,须确保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,同时,在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还需携带户口薄。
4. 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,需要携带以下材料:
(1)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(国外护照或军官证)及复印件。以及出院证明,产检时的病历本前来办理,如果一方身份证无磁的请带上户口薄或暂住证。
(2)除产妇外,任何人前来代办新生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都需携带委托书,委托书需在医院一楼窗口领取。此外,委托人还需携带出院证明、病历本、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3)如果是未婚母亲,需到当地民政局开据未婚证明;若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,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单亲声明;若父亲已去世,须派出所提供死亡证明;若父母双方已经离婚,需提供离婚证。除了上述材料外,还需携带户口薄、出院证明、病历本、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需要注意的是,存在上述情况的产妇,在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前,好前往派出所询问新生儿是否能上户口薄。
(4)在医院领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时,请认真核对相关信息,如有疑问及时协商解决,一旦签名确认,即不得更改。
(5)出生医学证明》是一种法律证件,请妥善保管,不得更改,否则无效。
(6)产妇及家属应在3个月内,晚不超过6个月,到我院窗口核对新生儿信息,查验身份证真伪并领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